在京一日游购物被骗怎么办?昨天,提请市常委会审议的本市旅游条例修改二稿提出,在旅行社指定的购物场所买东西,如果对游客造成损害,游客可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如果买到以次充好、掺假的商品,旅游者可在旅行结束之日起30日内要求旅行社办理退换货。
为切断非法一日游利益链条,打击旅游购物中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草案修改二稿中对旅游购物行为作出了规范。接待旅游团队的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场所应当同时向其他社会。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应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修改二稿还增加了旅行社办理退换货和先行赔偿的义务。旅游者在前款的具体购物场所内购买商品,销售者在商品中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旅游者可以在旅行结束之日起30日内要求旅行社办理退换货;所购商品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销售者追偿。
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导游在旅程中擅自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以就餐、接受检查等名义变相增加购物场所的,由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一些一日游忽悠游客,对旅游景点只是“过”而不“进入”的情况,草案修改二稿中增加,组织旅游团队前往长城、明十三陵等本市有多个同类景区或者景区内有多个同类收费景点游览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所游览景区或者景点的具体名称。列入旅程中的收费景区不安排进入参观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
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未标明同类景区具体名称或者不进入游览景区名称的,由旅政部门按照旅游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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