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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采购指南》修订版61-第三章《供应商登记与管理

类别:装备指南 日期:2021-1-3 5:29:40 人气: 来源:

  供应商或供货商是潜在的或实际向组织提供货物或其他产品(包括知识产权)、服务和/或工作的实体。在本指南中,术语“供应商”和“供货商”被视为等同的,并可以互换使用。■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企业资源规划(ERP)系统,其包括过去由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承包的供应商,即已签发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采购订单或已通过非采购订单凭证付款的供应商。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和效率,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将不断努力寻求新的技术上和经济上扎实的供应商。特别是,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应积极努力增加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供应来源。为了提高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采购行动的效率和透明度,采购官员可保留一份可能被邀请参加今后投标的潜在供应商名册。联合国全球市场网站(UNGM)和本地数据库可用于收集本地和公司供应商的数据。应不断努力扩大供应商名册,除其他外,通过定期市场研究活动(见第5.2节“市场研究”),查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感兴趣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新供应商。联合国全球市场网站是联合国系统的采购门户。它将联合国采购工作人员和供应商群体聚集在一起。联合国全球市场网站是一个单一的窗口,潜在的供应商可以通过这个窗口向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包括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进行登记。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所有人员都可以登记为联合国用户,并可以访问在联合国各机构登记的联合国大会潜在供应商数据库。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所有采购官员都必须积极地进行联合国全球市场网站登记,而且必须利用联合国全球市场网站支持其所有采购活动。联合国全球市场网站提供有关公司的最新数据,包括公司一般信息、联系方式、联合国以往的经验和业绩以及供应商注册的产品和服务范围。此外,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用户还可以使用具有长期服务协定的联合国系统储存库。联合国全球市场网站还允许用户搜索联合国不合格名单、世界银行非责任供应商公司采购清单和世界银行不合格公司和个人清单以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裁综合清单中的不合格名单。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合同只应授予在联合国全球市场网站登记的供应商,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不与供应商签署合同的咨询服务项目下的程序除外。此外,对于通过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电子采购系统进行的采购过程(见第6.10节“电子招标”),供应商必须在联合国全球市场网站上登记,才能获得完整的投标细节、要求并提交报价。申请在联合国全球市场门户网站登记的供应商必须完成门户网站的注册过程,包括确认其对《联合国供应商行为守则》的认可,以及其作为女性所有企业的地位。联合国全球市场网站实施了一项协助供应商登记的功能,使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各业务单位能够向联合国全球市场网站增加当地供应商。一个额外的功能允许批量上传现有名册。有关如何使用此功能的更多信息、培训和说明,请致信。在企业资源规划(ERP)系统登记(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如果供应商尚不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供应商数据库中,将要求他们填写一份供应商表格,包括他们的银行详细资料,以便在企业资源规划系统中将他们作为供应商进行创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曼谷共享服务中心(BSSC)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内批准所有供应商。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之前,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必须确保供应商有资格获得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合同,并有能力和资格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这是通过以下手段实现的:(a)确保供应商符合资格(见第3.3节“供应商不符合资格”);(b)评估资格、技术和财务标准,将其作为评估过程的一部分,其中可能包括额外的尽职调查或背景调查(详见第8 章“评估提交文件”)。为了促进经济而高效的采购,必须在整个合同管理阶段持续评估承包商的绩效。此外,在供应商执行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合同之后,将进行一次合同执行情况评估。详见第13.2.7节“供应商绩效评估”。在采购过程中尽可能促进竞争符合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利益,因此认为所有供应商都有资格(注:资格是的,并有别于根据招标对要约进行评估情况下的“合格”和“合规”。见第8章“评估提交文件”。)获得合同,除非该供应商因下列任何原因被视为不符合资格:a) 供应商来自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与其客户/合作伙伴签署的与采购过程有关的项目协议所排除的国籍。如果卖方是一个国家的,或按照该国法律的成立、注册或注册并经营,则卖方应被视为具有该国的国籍;i. 联合国全球市场网站(UNGM)登记的“联合国不符合资格名单(UNIL)”,其汇总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和其他参与机构披露的信息。这包括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不符合资格名单,根据第1.5.4.2节的还有一项;d) 如果在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签署的项目协议中列入了这一,则供应商将被列入客户/合作伙伴的不符合资格名单;e) 该供应商目前被暂停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开展业务,并从其供应商数据库中删除,原因不包括从事受业务大纲(OI)的制裁供应商的违禁做法,例如:i. 如果供应商在履行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以前的合同方面表现出重大或持续的缺陷,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损害赔偿或类似的行为,按照第13.2.7节的供应商履约评估被记录在案;ii. 深切担忧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如申请破产)的能力,或公司正在或最近处于破产玉米地里的大嫂管理状态;v. 如果供应商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其性质如此严重或引人注目,以致可能损害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声誉或形象。由于上述第e)节所述的原因,暂停供应商的决定应由采购组(PG)总干事按照过程和质量管理体系(PQMS)中详细说明的流程做出。如果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决定在一段特定时期内暂停供应商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业务往来,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其中应详细说明所实施的暂停和寻求恢复的程序(如适用)。采购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管理采购过程的采购官员,必须确保不邀请属于上述类别的任何实体申请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业务或授予合同。(来源: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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